330703000000/2020-46202
金義新區(金東區)
2020-11-11
主動公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金華市政務新媒體管理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金華市政務新媒體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政務新媒體管理,促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123號)、《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政務新媒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29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新媒體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臺上開設的政務賬號或應用,以及自行開發建設的移動客戶端等。
第三條 政務新媒體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的決策部署,打造一批群眾愛看愛用的政務新媒體,構建定位清晰、整體協同、迅速響應的政務新媒體矩陣體系,使政務新媒體真正成為移動互聯網時代提升政府效能和公信力、更好聯系和服務群眾的重要平臺。
第四條 政務新媒體主要任務是發布政府信息、開展政策解讀、深化政民互動、提供便民服務、回應社會關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導公眾輿論、化解社會矛盾。
第五條 政務新媒體工作要堅持正確導向、需求引領、互聯融合、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能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主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和金華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是本地區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主管單位,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務新媒體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新媒體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中央及省在金直屬機構政務新媒體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要求執行。
第八條 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按照“誰開設、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履行規劃建設、組織保障、健康發展、安全管理等職責。主辦單位可指定內設機構或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專門機構,具體承擔政務新媒體平臺建設、內容發布、審核檢查、安全防護、推廣傳播等日常運維工作。
委托專門機構承辦的,應當明確約定權責,簽訂保密協議,加強資質審查和日常監督。
第九條 政務新媒體按照主管主辦、屬地管理原則,接受宣傳、網信部門的相關業務統籌指導和宏觀管理。
第三章 開設、整合、變更、注銷
第十條 除涉密單位和不對外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外,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應當開設政務新媒體,其他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規范開設。
一個單位原則上在同一新媒體平臺只開辦一個政務新媒體賬號。各地各部門開展重大活動或專項工作,原則上不單獨開辦政務新媒體。
禁止任何個人以單位名義開辦政務新媒體,原則上不得以單位內設機構名義開設政務新媒體,不得在國家有關主管單位未予核準的新媒體平臺上開辦政務新媒體。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集約節約原則統籌“浙里辦”等移動客戶端(APP)建設,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單位一應用”。開設的政務新媒體客戶端及在“浙里辦”移動客戶端中提供的各類服務應用要全面支持互聯網協議第6版(IPv6),支持在不同移動終端便捷使用。
整合全市政務服務類移動客戶端(APP),原則上不得新建政務服務類移動客戶端,原自建的逐步停用,實現掌上辦事“浙里辦”一端通辦。
第十二條 政務新媒體名稱應簡潔規范,與主辦單位工作職責相關聯,并在公開認證信息中標明主辦單位名稱,主辦單位在不同平臺上開設的政務新媒體名稱原則上應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凡開設政務新媒體,均應成立運營管理專班,明確分管領導和管理機構,有內容編輯、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第十四條 全市政務新媒體實行分級備案制度。政府部門開設、變更、關停、注銷政務新媒體應于7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政務新媒體工作主管單位備案,各縣(市、區)政府應向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對功能相近、用戶關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務新媒體,要清理整合,確屬無力維護的要堅決關停。
第十六條 因工作原因需要變更、關停、注銷的政務新媒體,須經本單位集體研究或主要領導同意,并向社會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
第四章 內容保障與功能建設
第十七條 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應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堅持分級分類審核、先審后發,明確審核主體、審核流程,嚴把政治關、法律關、政策關、保密關、文字關,確保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日常信息審核發布,由主辦單位經審核后按程序審定簽發;突發公共事件和熱點敏感問題信息發布,按照涉事責任部門作為第一責任主體發布第一聲的原則,通過政務新媒體平臺及時發布。
第十八條 政務新媒體原則上制作發布與本地本部門職責相關的政務信息。
應當圍繞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欄目設置、主題策劃和線上線下聯動,深入推進政務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加強政策解讀,運用生動活潑、簡明易懂的語言,以及圖表圖解、音頻視頻、數據實例等形式在政務新媒體推送。
第十九條 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信息,應當科學分類,采取適合新媒體特點和網民喜聞樂見的表達方式,確保準確權威、語義明確、語言規范、發布及時,與政府網站所載信息同根同源。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務新媒體發布的,應保持一致。除節假日外,原則上每周至少更新發布2條信息。
不得發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內容;不得擅自發布代表個人觀點、意見和情緒的言論;不得刊登商業廣告或鏈接廣告頁面。
公職人員未經所在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個人認證的新媒體發布案件偵查調查、法庭審理及判決、災情疫情、統計數據、環保測評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條 鼓勵各級各類政務新媒體加工制作原創類政務信息,逐步提高原創信息發布比例。原則上,各類政務新媒體每2周至少發布1條原創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立信息發布溝通機制,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工作內容的,應提前做好溝通協調。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除懲戒公示、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應去標識化技術性處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規范轉載發布行為。凡轉載發布的信息,均應注明來源,保證來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信息內容。原則上只轉載黨和政府網站以及有關主管單位確定的稿源單位發布的信息,嚴禁轉載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和商業廣告等經營性信息。
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發布的,需要社會公眾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級各類政務新媒體應及時轉載。
第二十三條 政務新媒體應建立健全公眾留言回復機制,暢通政民互動渠道,認真做好公眾留言查看、處理反饋工作。對群眾留言及答復內容應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權威、有效的咨詢答問庫。對群眾訴求應限時辦理、及時反饋;對收集到的、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應及時轉送有關業務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政務新媒體開通辦事服務功能,圍繞利企便民,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精簡辦事環節,大力推行掌上辦事。
凡開通并提供辦事服務功能的,均應依托本地區、本部門已有的辦事系統,做好辦事入口的匯聚整合和優化,確保政務新媒體各項辦事服務信息與政府網站、政務熱線、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線上線下融合通聯、數據互聯共享,實現數據同源、服務同根、一次認證、一網通辦。
第二十五條 應將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和政務輿情回應的重要平臺,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突發事件,按程序及時發布由有關回應主體提供的回應信息。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應邀請有關業務部門正面回應。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網絡謠言,應及時辟謠。
第二十六條 政務新媒體如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或傳播網絡視聽節目,須按照有關規定具備相應資質。
第五章 運行維護與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條 政務新媒體日常運維應當規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實內部操作規范,加強后臺管理,認真做好有關數據整理、分析、歸檔入庫工作。
要為政務新媒體內容保障、運維監管提供必要經費,按財政經費管理規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條 政務新媒體應嚴格執行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審查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提高安全防護能力。
嚴格對政務新媒體的登錄賬號、密碼和使用終端的安全管理。從事政務新媒體工作的人員,須經培訓后方可上崗。加強離職人員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政務新媒體不得參與商業性、盈利性經營活動;嚴禁購買“粉絲”等數據造假行為。
不得強制要求群眾關注本單位本系統的政務新媒體、下載使用自建的政務移動客戶端或對本單位本系統發布的政務新媒體信息進行點贊、轉發。
第三十條 強化用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違法違規獲取超過服務需求的個人信息,不得公開有損用戶權益的內容。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嚴格管理,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
第三十一條 定期開展平臺應用程序、操作系統以及數據庫的安全檢查,及時處置安全風險,做好備份、恢復、容災和安全認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應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強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發現違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時間處理,發現重大網絡安全和輿情事件要按程序轉送相關部門辦理。
發現或接到網民舉報有假冒政務新媒體,應立即排查核實,商請網信、公安等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致函有關新媒體平臺運營方對其關停,并報上一級政務新媒體工作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三條 政務新媒體各主辦單位應建立完善與宣傳、網信、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會商機制,實現網上輿情引導與網下實際工作處置相同步、相協調,合力做好發布引導、輿情應對、網絡安全等工作??h級政務新媒體應加強與本地融媒體中心協調協同,推動融合發展。
第六章 督查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三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應將政務新媒體工作情況納入年度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評估。對運行良好、效果顯著的政務新媒體和工作成效突出的主(承)辦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激勵表揚。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規定發布轉載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壞網絡傳播秩序、損害公眾權益,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引發重大網絡輿情等嚴重不良后果的,有關政務新媒體責任單位和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并可以嚴肅問責。
第三十六條 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的政務新媒體,主管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采取約談、警告、通報或者責令關閉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務新媒體發布的信息或數據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可向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提出異議。有關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收到異議申請的,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發布前開設的政務新媒體,自本細則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細則補辦有關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務新媒體備案登記表
基本信息 | 名稱 | ||||||
備案事由 | □開設 □變更 □關停 □注銷 | ||||||
平臺 | □微信公眾號:(□服務號/□訂閱號) □新浪微博 □今日頭條 □人民號 □百家號 □抖音短視頻 □快手短視頻 □騰訊微視 □企鵝號 □南方號 □一點號 □網易號 □小程序 □大魚號 □搜狐號 □澎湃號 □移動客戶端 □其他:( ) | ||||||
開設時間 | 是否通過認證 | □是 □否 | |||||
簡介 | |||||||
主頁鏈接或文章鏈接/下載地址 | |||||||
運營管理隊伍 | 姓名 | 單位及職務 | 辦公電話 | 手機號碼 | |||
分管領導 | |||||||
管理機構負責人 | |||||||
內容編輯 | |||||||
審核人員 | |||||||
技術保障人員 | |||||||
主辦單位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主管單位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說明 | 本表一式兩份。由政務新媒體主辦單位填寫,一份報送主管單位備案,一份主辦單位留存。 |